公會沿革
理事長的話
理監事會
會員登入
入會申請
組織及內規
本年度工作計畫
地政士相關法規
會務記事
活動剪影
招生海報
注意事項
師資簡介
本年度課程報名
歷年度課程班別
訓練時數查詢
繳費查詢
財務報表
會議紀錄
下載專區
公文查詢
會員討論區
依行政區查詢
依地政士姓名查詢
依事務所名稱查詢
依會員編號查詢
目前在:
首頁
>
法令轉知
首頁
│
會員登入
│
網站地圖
│
連絡我們
│
分享至:
地政法令
財稅法令
農業法令
戶政法令
營建法令
相關法律
相關法令
裁判新訊
司法判解
法規草案
法令轉知
一、法令公布適用日期:民國
年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月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日
二、文號:
三、函令內容:
含有
且含
或
不含
轉知日期
轉知摘要
2013-04-26
釋字第七0九號解釋新聞稿與意見書(臺北文林苑都更案 相關釋示)
2012-09-05
上訴人依兩造履約之階段,已應負履行前述交付完稅款及與尾款同額之商業本票之義務,竟於事隔多年經前第一、二案判決其敗訴確定後,反而一再要求被上訴人再履行系爭買賣契約書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文件,形同翻異系爭買賣契約已履行之時程,將自己違反契約應負之責任,向前推移履約階段轉為要求被上訴人履行,無異要求被上訴人重複履行系爭買賣契約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義務,並免除自己已經應為之上述給付義務
2012-09-05
按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所謂應有部分,係指分別共有人得行使權利之比例,而非指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言;又土地及其上之建物係屬不同權利客體,建物所有人如同為座落基地之土地共有人,其使用之土地,苟超出其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者,亦不能認建物之特定部分有使用土地之正當權源,其餘建物部分係無權使用,僅能就超出行使權利比例範圍,依相關法律關係資以解決。
2012-09-05
地政士係專門職業人員,基於與當事人之信賴關係,並本於其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及職業責任,在執行業務時,對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負有保護、照顧或防範損害發生之注意義務。
2012-05-18
塗銷抵押權登記
會址:臺中市西屯區重慶路163-3號3F
TEL:04-2315-9298
FAX:04-2315-5277
Copyrig © 2012 社團法人臺中市直轄市地政士公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瀏覽人數:1718150
網頁設計:大傳數位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