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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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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
108年9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 |
內容: |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
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
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 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
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 於同法第71
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年 8月19
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
104年12月31日間 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
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
取得,且個人於 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
附件檔案: |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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