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所訂定之消費契約 應不得對消費者有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 原則事1案。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2年10月31日府授法消保 字第1120313697號函辦理。 二、隨文檢附上開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