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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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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111年度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非現地查核 |
發文單位: |
臺中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授地價二字第1110218471號 |
內容: |
臺中市政府 函
主旨:有關內政部辦理111年度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
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非現地(書面)查核,請
貴會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
照。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111年8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
102649992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上開函文
1份)
二、依據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地政士及不
動產經紀業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
稽核制度,並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
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第1
項規定,內政部得採現地或非現地查核
方辦理。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於
收到內政部查核通知函時,不得有拒絕
、規避或妨礙行為,以免受罰。 |
附件檔案: |
內政部函 文號1110264999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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