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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或減免稅地申請案
發文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 108年07月16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財字第1080200121號
內容: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土地稅法第41條: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
         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弿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
         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合於第7條至第17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
          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
          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二、申請期限原為9月22日,今(108)年因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檢附申請注意事項公
       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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