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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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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或減免稅地申請案 |
發文單位: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日期: |
108年07月16日 |
發文字號: |
中市稅財字第1080200121號 |
內容: |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土地稅法第41條: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
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弿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
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合於第7條至第17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
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
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二、申請期限原為9月22日,今(108)年因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檢附申請注意事項公
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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