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首頁 > 法令轉知
首頁 會員登入 網站地圖連絡我們分享至:
地政法令
財稅法令
農業法令
戶政法令
營建法令
相關法律
相關法令
裁判新訊
司法判解
法規草案
法令轉知
摘要: 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4707830號
內容:

主  旨: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12條之1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12條之1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部  長 張盛和

返回目錄
活動場地租借 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區 增值稅試算機 電子謄本申請 地籍圖資查詢 稅務網路申報 送件進度查詢 實價登錄申報 交易實價查詢 法拍標的檢索 行政執行拍賣公告網 全國法規檢索 地政法規檢索 財稅法規檢索 法學資料檢索 監護輔助宣告 中市自治法規 臺中市都市計畫查詢 臺中市空間資訊查詢 臺中市數位地圖館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權 不動產資訊平台 全國工商行政服務網 電子六法全書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會址:臺中市西屯區重慶路163-3號3F
TEL:04-2315-9298  FAX:04-2315-5277
Copyrig © 2012 社團法人臺中市直轄市地政士公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瀏覽人數:1632404
網頁設計:大傳數位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