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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4214920號
內容:

一、 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二、 廢止本部95120日台財稅字第09504704920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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