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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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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
發文單位: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10204214920號 |
內容: |
一、 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二、 廢止本部95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504704920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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