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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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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因初設戶籍登記而初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但初設戶籍登記未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戶字第1020354743號 |
內容: |
主 旨: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之項目,如公告事項。 依 據:依據戶籍法第61條第2項。 公告事項:因初設戶籍登記而初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但初設戶籍登記未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部 長 李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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