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所所受台中市政府委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業務,其相關書表文件依法修正更新乙案,請週知貴會員知悉參用。 說明: 一、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業經行政院農委會於102年7月23日以農企字第1020012761A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其相關書表文件亦由該會於102年10月31日以農企字第1020013074號函修正更新在案;本所受理依據之「台中市政府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作業要點」亦由臺中市政府於102年9月25日以府授農地字第1020173311號函修正公告在案,先予述明。 二、本所業依前揭法規修正調整相關書表文件如附件一至五,於二樓農業及建設課提供免費空白書表供各界索取,並於本所網站首頁(www.shalu.taichung.gov.tw)之表單下載區提供各界自由下載使用近月;然為增進新式書表使用率,特請貴公會協助宣導 貴會員更新舊有資料,若仍有部分會員仍以舊有表格至所辦理是項業務,謹請 貴公會週知 貴會員,本所受理舊式書表之期限至102年12月31日止,於103年度起即請全面配合使用新式書,以符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