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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陸地區出生,無出生證明文件,且無法提出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請循司法途徑確認親子關係確定判決憑以辦理認領登記。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1020115505號
內容: 國人○先生主張其女在大陸地區出生,未曾於大陸地區設籍,無出生證明文件,且生母身分及行方均屬不明,無法提出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又○先生提憑大陸地區○○公司出具之DNA鑑定書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請轉知○先生可循司法途徑,提法院確認親子關係確定判決憑以辦理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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