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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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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在大陸地區出生,無出生證明文件,且無法提出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請循司法途徑確認親子關係確定判決憑以辦理認領登記。 |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戶字第1020115505號 |
內容: |
國人○先生主張其女在大陸地區出生,未曾於大陸地區設籍,無出生證明文件,且生母身分及行方均屬不明,無法提出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又○先生提憑大陸地區○○公司出具之DNA鑑定書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請轉知○先生可循司法途徑,提法院確認親子關係確定判決憑以辦理認領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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