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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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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農路)容許使用,就是否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該農路是否屬供動力車輛行駛等審查疑義案。 |
發文單位: |
農委會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
發文字號: |
農企字第1010732137號 |
內容: |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申請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農路)容許使用,就是否需辦理環 境影響評估及該農路是否屬供動力車輛行駛等審查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8月21日中市農地字第1010022657號函。 二、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農路之容許使用,係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 辦法」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經營計畫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 (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依生產需要核定。至於農路之開發,是否必須適用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查本會前曾於100年3 月7日農企字第1000105949號函(附件1)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略以:「...鑒於 農路係連接農牧用地田間,以供耕作人、農機具及農作物或其他農業生產資材搬運通 行使用,與行駛動力車輛之一般道路定義,有所不同,本會認為倘平地農路申請案如 亦要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恐造成農民申辦容許使用之困擾,建請 貴署宜予審 酌」有案。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於100年3月17日環署綜字第10000017906號函(附件 2)釋:「...農路開發如供動力車輛行駛,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 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規範之開發行為」在案。先予陳明。 三、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2款明定(附件 3),道(公)路之興建,位於部分特定環境敏感區位、位於山坡地其附屬隧道或地下化 工程長度合計達1公里以上者、...或位於非都市土地長度達10公里以上者,始應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故本案仍請 貴局核實就該農路是否能供動力車輛行駛等事宜,予 以回覆 貴府環保機關意見,並由貴府環保機關就本案農路之興建規模是否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具體簽註意見憑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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