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轉知 |
|
|
摘要: |
溫室、菇類栽培場、集貨運銷處理室、農產品加工室、農業資材室等農作產銷設施內部,可否設置廁所之疑義案。 |
發文單位: |
農委會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7日 |
發文字號: |
農企字第1010117600號 |
內容: |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溫室、菇類栽培場、集貨運銷處理室、農產品加工室、農業資材室 等農作產銷設施內部,可否設置廁所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7月10日屏府農企字第10122111400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農業用地雖無單獨申請 興建廁所作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相關規定,但農業設施內部倘因農業經營管理之需 要,而需於農業設施內部設置廁所,查本會業於93年12月3日以農企字第0930156778號 函說明有案,並於98年6月30日以農企字第0980010488號函再次請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審酌是否確屬經營所需,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故本案仍請 貴府依前 開號函原則,予以核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