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增訂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至第三十條之三、第三十五條之一至第三十五條之三、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四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第二節節名、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節節名、第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七條、第四節節名、第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六、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條、第四節之一節名、第一百四十條之一、第一百四十條之二、第五節節名、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節節名、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第六節之一節名、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七節節名及第一百七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