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刪除民事訴訟法第九編編名、第一章章名、第五百六十八條至第五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章章名、第五百八十三條至第五百九十六條、第三章章名、第五百九十七條至第六百二十四條之八、第四章章名及第六百二十五條至第六百四十條條文;並修正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百四十條之四、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三十一條及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