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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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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核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相關規定 |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20800922號 |
內容: |
查「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第一項)挑空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第二項)」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考量室外走廊類似於連接大氣之挑空區域,排煙效果較尚有建築物其他空間圍閉之挑空區更佳。是如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同意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其他類似部分」,得不受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限制。 部 長 李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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