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戶籍法第26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