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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八條。
發文單位: 農委會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21740251號
內容: 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八條。

 

附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八條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興辦。

四、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

五、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

六、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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