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八條。 附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八條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興辦。 四、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 五、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 六、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