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依 據:戶籍法第26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