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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國101年8月14日101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2則。
發文單位: 最高法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 台資字第1010000841號
內容: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2則:

一、二十九年上字第五六號判例要旨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離婚之訴,於離婚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條第二項所明定。但法院以此自認或不爭執之情形,為其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資料,於法要無違背。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五百七十四條。
不再援用理由:家事事件法第十條、第五十八條已有與該判例不同之規定,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之規定適用之。

二、五十年台上字第一三四一號判例要旨
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須以夫及妻為共同被告,此即所謂必要之共同訴訟,如夫或妻死亡,則第三人不得提起此項訴訟。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九條。             
不再援用理由: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前項事件(指婚姻及親子關係事件,同法第三條加以類別),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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