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抗字第三二號判例要旨再審當事人應以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及原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故再審之訴,非前訴訟程序當事人之從參加人或案外之第三人所得提起。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不再援用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已增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