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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發文單位: 最高法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
內容:

討論事項:

一○一年民議字第八號提案
民四庭提案:
    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
甲說(否定說):
一、非訟事件法並無訴訟救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
  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自不
        得聲請訴訟救助。
二、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就費用之徵收採取不同之計算標準
  ,民事訴訟原則上以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比例徵收裁
     判費,而非訟事件法原則上僅徵收象徵性之費用,立法者業
        已考量兩者在程序及性質上之差異而為不同規定之旨趣。現
        行非訟事件所徵收之費用,係立法者參酌社會經濟狀況之變
        遷,斟酌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國民平均所得所為規定,徵收之
        費用甚為微少,應不致構成人民訴訟權之障礙。
乙說(肯定說):
一、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固
        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
        僅於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
        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
        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
        ,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而民
        事紛爭事件之類型,有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然因強調需以訴
        訟法理加以裁判,故依訴訟程序審理裁判(如分割共有物訴
        訟),亦有本質上為訴訟事件,因強烈需求適用簡速之非訟
        法理,而於非訟事件法中予以規定(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
       ,便利人民使用法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權利之機會,實質
       上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則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始
       有適用,非訟事件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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