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事項: 一○一年民議字第八號提案 民四庭提案: 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 甲說(否定說): 一、非訟事件法並無訴訟救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 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自不 得聲請訴訟救助。 二、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就費用之徵收採取不同之計算標準 ,民事訴訟原則上以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比例徵收裁 判費,而非訟事件法原則上僅徵收象徵性之費用,立法者業 已考量兩者在程序及性質上之差異而為不同規定之旨趣。現 行非訟事件所徵收之費用,係立法者參酌社會經濟狀況之變 遷,斟酌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國民平均所得所為規定,徵收之 費用甚為微少,應不致構成人民訴訟權之障礙。 乙說(肯定說): 一、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固 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 僅於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 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 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 ,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而民 事紛爭事件之類型,有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然因強調需以訴 訟法理加以裁判,故依訴訟程序審理裁判(如分割共有物訴 訟),亦有本質上為訴訟事件,因強烈需求適用簡速之非訟 法理,而於非訟事件法中予以規定(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 ,便利人民使用法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權利之機會,實質 上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則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始 有適用,非訟事件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採乙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