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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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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 |
發文單位: |
農委會 |
發文日期: |
101/04/05 |
發文字號: |
農企字第1010104052號 |
內容: |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 積在45平方公尺,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3月27日北農牧字第1011465589號函。 二、查本會於94年6月23日以農企字第0940131813號函(諒達)說明,仍請參 酌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12691號函,即「農業設施... 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之原則辦理有案。是以,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者; 或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 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應以1層樓為限,如 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合先敘明。 三、本案農業設施倘屬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後,始分別申請興建者,並經貴 府建築主管機關(工務局)函復合併申請面積為65.7平方公尺,應依法申 請建築執照,而無上開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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