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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關未申報之祭祀公業申請派下員戶籍謄本,其利害關係如何認定疑義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101/11/05
發文字號: 內政部函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847號
內容:

內政部函

【說明一】、依據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102556991號函「101年8月20日研商具土地共有關係者  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案由3決議及本部101年10月24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820號函「本部101年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業務研討會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2案決議辦理(均諒達)

【說明二】、查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為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明定。爰派下員可經由已知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為祭祀公業之申報人,並依相關規定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至於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為辦理祭祀公業申報或派下員變動申報,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其他派下員戶籍謄本,除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外,得請當事人檢具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派下現員之過半數推舉書、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地政機關清查造冊由公所公告或通知申報之相關文件等佐證資料,經本部100年5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062013號函釋有案,為現行認定利害關係人身分之依據。

又戶政機關係依申請人提憑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核發具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爰如派下員未出具鄉(鎮、市、區)公所敘明須檢附當事人全戶戶籍謄本之補正通知書,戶政機關以核發個人戶籍謄本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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