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台財稅字第10804669810號
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主旨: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說明: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一百零八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