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地政士名簿,載明下列事項:...四、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及地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變更時,地政士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地政士事務所名稱,應標明地政士之字樣。」及「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分別為地政士法第9條、第13條及第16條所明定,先予敘明。 二、本府地政局辦理地政士業務檢查時,偶有事務所名稱仍標明「代書」而非「地政士」字樣等情形,且事務所名稱應與本局核准登記之名稱相符,如有變更,應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另廣告招牌常有「買賣」、「租賃」、「法拍」等字樣,皆為法所不許,為避免民眾混淆、違反上開地政士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而致受罰,請貴公會加強對所屬會員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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