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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政士應將受託收取費用之標準於事務所適當處所標明一案
發佈日期:2015-11-21
說明:
一、依據地政士法第23條規定略以:
「地政士應將受託收取費用之標準於事務所適當處所標明…」
及第44條第1項規定略以: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違反第23條…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合先敘明。
二、為避免地政士未依旨揭規定,致滋生消費糾紛及地政士因而受懲戒處分,請貴會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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