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函
主旨:本局即將針對未依法申請營業登記,而以個人名義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逃漏稅捐之案件加強查核,請轉知所屬會員向其代理之委託人(個人)宣導,如有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申報繳納稅情形者,請於本(104)年6月30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之規定。
詳見發文正本